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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轉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外國人(或外國法人)取得(或出賣)不動產,得由申請人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應檢附文件及流程分述如下:

  • 1、申辦登記應附文件(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34、41條)
    • 1-1.土地登記申請書
    • 1-2.土地(或建物)買賣(贈與等)移轉契約書(公契)
    • 1-3. 土地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 1-3-1、申請人為自然人,應檢附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 1-3-2、申請人為法人,應檢附外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及經濟部核發之認許證明。
      • 1-3-3、申請人為香港居民者,應提出香港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且除了可持有英國(海外)國民護照或香港護照,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
      • 1-3-4、申請人身分為華僑者,應檢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憑辦,但每份只能使用一次,且有效期限為一年。但香港地區居民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澳門地區居民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不在此限。華僑身分證明書係依華裔證明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應另檢附國籍證明文件。
    • 1-4.印鑑證明
      • 1-4-1、外國核發之印鑑證明,應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 1-4-2、本人持護照正本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本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於土地所在地轄區地政事務所設置印鑑卡,免附印鑑證明。
      • 1-4-3、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領務人員認證或驗證者,免附印鑑證明,但應檢附被授權人之印鑑證明。
      • 1-4-4、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免附印鑑證明。
      • 1-4-5、申請人為法人,應檢附外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及經濟部核發之認許證明正本。
    • 1-5.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如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 1-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1-7.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 1-8.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 2、除上列應檢附文件外,須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本案土地用途為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款;使用目的為□□。(○係填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款次;□□,係自用、投資或公益使用目的之一填寫)」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 2-1、登記申請書。
    • 2-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2-3、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2-4、申請人身分證明。
    • 2-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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