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
之規定收費。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
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
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
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檔案格式及電子儲存
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決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
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檔案申請人為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
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偵查、追訴、通緝或執行之人,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提供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
,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之收費規定。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
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申請人本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
款規定之親屬申請者,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之規定。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本條文修正施
行前付費複製檔案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政府資訊外觀型式 |
重製或複製方式 |
重製或複製格式 |
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價) |
備註 |
紙張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二元 |
|
A3尺寸 |
每張三元 |
影印機彩色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十元 |
A3尺寸 |
每張十五元 |
圖像 |
沖印 |
3X5吋 |
每張八十元 |
為保護圖像原件,圖像之沖印,以其正片、負片或電子影像檔等複製品為之為限。如圖像未有複製品時,則應先予翻拍或掃描,再以其複製品沖印之。
*本所暫不提供此項服務。 |
4X6吋 |
每張一百元 |
5X7吋 |
每張一百五十元 |
8X10吋 |
每張一百八十元 |
10X12吋 |
每張六百元 |
11X14吋 |
每張七百五十元 |
16X20吋 |
每張九百元 |
電子檔案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二元 |
- 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依儲存媒體成本費用計算。
|
A3尺寸 |
每張三元 |
紙張彩色 列印輸出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十元 |
A3尺寸 |
每張十五元 |
相紙列印輸出 |
A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三十元 |
B4(含)尺寸以上 |
每張六十元 |
電子郵件傳送 |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 |
換算成A4頁數,每頁二元 |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
錄音帶 |
拷貝 |
未滿三十一分鐘 |
每卷九十元 |
錄音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本所暫不提供此項服務。 |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二十元 |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八十元 |
九十一分鐘以上 |
每卷二百元 |
錄影帶 |
拷貝 |
未滿三十一分鐘 |
每卷一百元 |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本所暫不提供此項服務。 |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五十元 |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
每卷二百元 |
九十一分鐘以上 |
每卷二百五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