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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臺灣光復之初,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申報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影響民眾權益及土地開發利用。內政部為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健全地籍管理,制定「地籍清理條例」,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另為利各機關辦理地籍清理作業,內政部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將應清理之14類土地建物,自97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分年分類清理。又至前期計畫結束(102年底)時,預估仍有部分土地之權利人尚未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部分土地仍未完成代為標售作業,均待繼續推動清理,故再擬具「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本計畫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共6年),賡續辦理相關地籍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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