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灣取得不動產係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規定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依我國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乃土地法第18條所明定,非與我國為完全、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人民者,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或建物權利。有關繼承登記亦須符合平等互惠原則,未具平等互惠之外國人民不得繼承登記我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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