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共有不動產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共有人
※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為共有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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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建)號之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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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或契約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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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第823條第1項或第824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
※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為共有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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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建)號之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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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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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第426條之2、第919條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出賣基地或房屋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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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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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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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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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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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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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之房屋稅繳款書、稅籍證明或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等及買賣契約書正本(房屋已辦理買賣登記者,僅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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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出售耕地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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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號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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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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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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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寓大廈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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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文件(有註明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者)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正本,於申請書並應載明執行之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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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都市更新單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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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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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及其毗鄰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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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劃定或已劃定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數均超過十分之一之所有權人同意書或所持有土地及建物面積均超過總登記面積十分之一之所有權人同意書(載明更新單元範圍、土地及建物登記面積及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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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更新籌備會(小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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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籌組文件正本(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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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市更新(預定)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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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各級主管機關委託之委託書、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文件(有註明預定實施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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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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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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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正本(已設定抵押權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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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訴訟繫屬中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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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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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給已起訴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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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認定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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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漏水受損害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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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同一公寓大廈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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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建物謄本,說明位置)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切結事由為確有漏水且需聲請調解及法令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或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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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當事人或鑑定單位(如土木技師公會指定之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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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或鄰房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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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受託鑑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法令依據:位於本縣之不動產依據為宜蘭縣建築物施工中損壞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自治條例;其他縣市不動產依各該縣市相關法規,如: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或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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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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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土地使用或土地徵收之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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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需地機關所檢送之公文(註明事由為辦理土地徵收需要;法令依據為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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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債權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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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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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債權憑證、讓與證明書)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切結事由及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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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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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繳應繳納費用之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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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營事業之公文書正本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切結事由及法令依據。以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公司催繳費用為例,其法令依據為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第27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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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下水道工程施工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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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範圍內土地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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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下水道工程之契約書)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契約工程名稱、通知事由及法令依據為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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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調解委員會受理在案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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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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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解委員會受理證明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調解事由及法令依據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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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請核准成立之籌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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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範圍內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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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核發需要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事由為申請核准成立之籌備會,需徵求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公告及通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等,或成立之重劃會,需辦理公告重劃分配結果並通知所有權人及地籍整理等及法令依據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及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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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該畸零地或其毗鄰土地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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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鄰土地或該畸零地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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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核發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法令依據為建築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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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越界建築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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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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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土地謄本及地籍圖,並說明位置)或其他經登記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切結事由為申請調解或訴訟及法令依據為民法第7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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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有損害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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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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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土地謄本及地籍圖,並說明位置)或其他經登記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切結事由為申請調解或訴訟及法令依據為民法第7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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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袋地所有權人或需役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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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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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土地謄本及地籍圖,並說明位置)或其他經登記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切結事由為申請調解或訴訟及法令依據為民法第7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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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排水糾紛土地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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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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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土地謄本及地籍圖,並說明位置)或其他經登記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切結事由為申請調解或訴訟及法令依據為民法第7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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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被占用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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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或鄰房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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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土地謄本及地籍圖,並說明位置)或其他經登記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切結事由為申請調解或訴訟及法令依據為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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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因共有物管理關係需通知之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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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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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土地謄本及地籍圖,並說明位置)、分管契約或其他經登記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法令依據為民法第8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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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成立區分建物管理委員會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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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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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造人、召集人或管理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管理委員會有通知需要之公文)或其他經登記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法令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29條或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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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未成立管委 會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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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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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推選召集人文件(如: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推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公告、召集人推選作業結果公告)及公告10日之證明文件(推選召集人公告,應於公寓大廈公告欄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或其他經登記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法令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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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已提供興建農舍土地為解除套繪管制之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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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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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之文書(蓋有建管單位之戳章)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法令依據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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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債權人,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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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以外之全部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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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核給之裁定或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法令依據為土地法第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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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典權人或出典人辦理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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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或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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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其他經登記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切結事由及法令依據為民法第923條或第9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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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認定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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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相對人之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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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其他經登記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申請書或切結書(註明事由及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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