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備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共有物分割契約書。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4.共有人印鑑證明(共有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5.增值稅及契稅繳(免)納或其他證明文件。 6.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7.他項權利人承諾書或同意書。 8.完成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 9.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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