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本服務提供不動產座落於宜蘭縣之登記名義人申請地籍產權異動主動通知服務,透過簡訊及電子郵件方式,主動通知民眾不動產權利異動情形。
二、服務內容:
(一)、申請本服務之民眾於所有之不動產權利遇有買賣、贈與、抵押權設定、夫妻贈與、拍賣、信託、查封及假扣押登記案件時,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二)、申請本服務之民眾於所有之不動產權利遇有書狀補給、查封及假扣押登記案件時,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三、申請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五、備註:
本服務限定為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於地政事務所轄區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書狀補給、抵押權設定、查封及假扣押登記案件,系統自動依申請選擇方式通知(包含「收件」時通知、「異動完成」後通知,但義務人或權利人如有二人以上,囿於登記案件收件時,僅須登錄其中一位為代表,故收件時僅通知該登錄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