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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保留地Q&A

(一)非原住民是否可申辦原住民保留地預告登記?

答:

按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預告登記旨在保全請求人對土地登記名義人之私法上請求權,然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其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請求權人非原住民,客觀上無法於將來依預告內容辦理土地移轉時取原住民身份,故其請求權無實現之可能,該預告登記失其依據,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二)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賣給非原住民嗎?可以設定抵押權給私人嗎?

答:

原住民依法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另依相關規定,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自得依民法、土地法等相關規定,將其私有土地作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惟私有之原住民保留地宜為原住民開發使用,以維護其既有之權益。

(三)非原住民得否承購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房屋?

答:

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僅係就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予以限制,對於地上建物所有權移轉之承受人尚無明文限制,故非原住民得承購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房屋。(內政部76年5月13日台內地字第499606號函)

(四)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之移轉及塗銷得否由申請人自行向登記機關申請記?

答:

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11點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之移轉、塗銷等登記,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並委任為申請義務人,在申請義務人欄加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後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因此,申請人無法自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五)我的媽媽是原住民,可是我沒有原住民身份,請問可以繼承我媽媽的原住民保留地嗎?

答:

依法令規定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又繼承為移轉之一種,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所遺之原住民保留地,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未具原住民身份,自不得辦理繼承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應由具原住民身分之其他順位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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