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之政策立場,對於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後換發權利書狀時,得免收換發書狀規費(「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7點規定);
因應113年5月29日姓名條例修正公布,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成為原住民姓名之新態樣,爰受理相關登記案件時,比照前開規定,得免收換發書狀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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