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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的土地,已經在公告中,還可以申請暫緩標售嗎?

土地相關權利人,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暫緩標售:

 

  1. 不服異議調處結果,已在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2. 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在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3. 標售土地在決標或登記為國有以前,真正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4. 其他具有正當理由而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

民眾如果持有公告地籍清理的土地,應該在決標或登記為國有以前,儘速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或有上列理由,申請暫緩標售,以確保自身權益。

張貼日期:10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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