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
之規定收費。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
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
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
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檔案格式及電子儲存
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決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
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檔案申請人為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
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偵查、追訴、通緝或執行之人,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提供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
,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之收費規定。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
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申請人本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
款規定之親屬申請者,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之規定。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本條文修正施
行前付費複製檔案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政府資訊外觀型式重製或複製方式重製或複製格式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價)備註
 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紙張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二元 
A3尺寸每張三元
影印機彩色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十元
A3尺寸每張十五元
圖像沖印3X5吋每張八十元為保護圖像原件,圖像之沖印,以其正片、負片或電子影像檔等複製品為之為限。如圖像未有複製品時,則應先予翻拍或掃描,再以其複製品沖印之。
*本所暫不提供此項服務。
4X6吋每張一百元
5X7吋每張一百五十元
8X10吋每張一百八十元
10X12吋每張六百元
11X14吋每張七百五十元
16X20吋每張九百元
電子檔案紙張黑白列印輸出B4(含)尺寸以下每張二元
  1. 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2.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依儲存媒體成本費用計算。
A3尺寸每張三元
紙張彩色 列印輸出B4(含)尺寸以下每張十元
A3尺寸每張十五元
相紙列印輸出A4(含)尺寸以下每張三十元
B4(含)尺寸以上每張六十元
電子郵件傳送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換算成A4頁數,每頁二元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錄音帶拷貝未滿三十一分鐘每卷九十元錄音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本所暫不提供此項服務。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每卷一百二十元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每卷一百八十元
九十一分鐘以上每卷二百元
錄影帶拷貝未滿三十一分鐘每卷一百元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本所暫不提供此項服務。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每卷一百五十元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每卷二百元
九十一分鐘以上每卷二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