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本服務由內政部開發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系統,提供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申請地籍產權異動主動通知服務,透過簡訊及電子郵件方式,主動通知民眾不動產權利異動情形。
本服務申請管道分為臨櫃及網路申辦,臨櫃申請方式請洽本所綜合櫃檯辦理。網路申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辦系統網址:https://dcland.moi.gov.tw】。 
 
 
二、服務內容及通知方式:
(一)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贈與、抵押權設定、配偶贈與、拍賣、信託、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及預告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三)通知方式:本服務提供手機簡訊及電子郵件等2種通知管道,至多設定2組手機號碼、郵件信箱。
 
 
三、申請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提出申請
1.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可填寫一份申請書一次辦理。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以自然人憑證、已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工商憑證登入數位櫃臺,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或義務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提出申請
1.申請書所蓋用印章(或簽名),與申請土地登記之印章(或簽名)相同者,免再核對申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身分。
2.申請服務之範圍限為該登記案件內土地及建物所在之登記機關轄區。
 
 
四、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由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申請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證明文件,或被授權人之授權證明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附案存檔。
(五)自然人或法人於網路申請者,以自然人憑證、已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工商憑證為之。
(六)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者,仍應檢附第(一)款之申請書。
 
 
五、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於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申請本服務並已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
(四)申請本服務並已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