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耕作權期間屆滿、地上權期間屆滿、農育權期間屆滿)。
1.土地登記申請書(縣政府用印)。
2.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清冊。
3.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期滿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及審查清冊。
4.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文件(市政府備查之會議紀錄資料)。
5.權利人戶籍謄本(須載有原住民身分)。
6.土地所有權狀(委任申請義務人管轄公所檢附)。
(二)耕作權、地上權拋棄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原他項權利人蓋印鑑章及委任申請義務人管轄公所用印)。
2.他項權利拋棄證明書(原他項權利人蓋印鑑章,並請記明確無其他法律上之受利益人)。
3.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文件。
4.他項權利人戶籍資料。
5.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
6.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書狀滅失理由書。
(三)耕作權、地上權贈與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他項權利人贈與人、他項權利人受贈人及委任申請義務人管轄公所用印)。
2.他項權利移轉(贈與)變更契約書。
3.戶籍謄本(三親等內之原住民)。
4.印鑑證明(原他項權利人即贈與人)。
5.他項權利證明書。
6.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
(四)耕作權、地上權繼承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新耕作權、地上權人及委任申請義務人管轄公所用印) 。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被繼承人(原耕作權、地上權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5.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須載有原住民身分)。
6.他項權利證明書。
7.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8.其他。如分割繼承時另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全部繼承人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