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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影印、列印及查詢閱覽登記簿、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地價謄本、地籍資料

日期:107-05-22    點閱:10220

*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書(臨櫃申請者,得以系統自動列印,免填寫申請書)。
2.申請核發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時,應同時檢附之文件:
(1)申請人為公務機關,應以公文提出申請,並表明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
(2)申請人為債權人,請檢附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命其查報之文件,該文件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
(3)申請人為繼承人,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4)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依其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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