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備證件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證明文件(檢附此證明文件者不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 3.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其附圖(申請建築基地分割者檢附)。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書(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者檢附)。 5.土地所有權狀。 6.分割位置圖說(無法依規定於分割點埋設界標者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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