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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登記及其內容變更登記

日期:107-05-22    點閱:1775

*申請人應備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共有人之協議書。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檢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者免附)。
5.立協議書人印鑑證明(立協議書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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