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備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抵押權除外)或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3.他項權利證明書。 4.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另抵押權之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人時得免附)。 5.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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