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備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表。 4.增值稅及契稅繳(免)納或其他證明文件。 5.領受對價或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對待給付判決時需付)。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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