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備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買賣移轉契約書或公產出售證明書。 3.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5.增值稅及契稅繳(免)納或其他證明文件。 6.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7.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標的為國宅或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時需附)。 8.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 9.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 10.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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