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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結果之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有關地籍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
30天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異議複丈(調查時未到場指界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本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依法停止使用。
張貼日期:10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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