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宜蘭縣政府執行平地權條例第81條2裁罰基準表及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如下(以下同):
第1次處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第2次處10萬元;第3次處30萬元;第4次處50萬元;第5次以上處100萬元;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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