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僅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需申報登錄,若非屬買賣,如贈與、拍賣、交換、共有物分割等,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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