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20%以內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如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減輕地價稅負擔,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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