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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內容 > 首頁 > 業務專區 > 未辦繼承登記專區 > 未辦繼承登記自身權益說帖&問答集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會事先通知繼承人或公告週知嗎?公告期限為何?已經被列冊管理的不動產還可申辦繼承登記嗎?

一、地政事務所接獲稅捐稽徵機關函送逾繼承原因發生日期1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12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或地政機關因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經核對地籍資料並使用戶役政系統查詢或函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明,經查實後,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繼承登記,逾期未聲請者,則予列冊管理,公告期間為3個月;已知繼承人及其住址者,同時以書面雙掛號通知繼承人。

二、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隨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張貼日期:10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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