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申報登錄資訊經抽查核對確認無誤後,篩選去除以下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提供完整地段號、門牌、編號對外查詢。

    1.單價過高或過低之案件,如不具市場參考價值者,不予揭露。

    2.總價為0之案件,不予揭露。

    3.特殊案件之交易,非屬一般正常交易者,如備註欄代碼2-2建商與地主合建案、5-8借名登記返還、5-9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或債務抵償、5-10雙方合意(法院判決)解除契約、6-1塔位/墓園等案件,不予揭露。

    4.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之案件,如申報人未依規定將土地及建物合併申報者,不予揭露。

    5.連件案件若總價無法拆分,應合併申報於1件中,其餘案件不予揭露。

    6.經檢舉尚在調查之案件,不予揭露。

    7.其他申報內容有疑義案件,不予揭露。



  • 1.申報登錄後如需複印實價登錄申報書,得由申報人或交易雙方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寫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向宜蘭縣羅東、宜蘭地政事務所申請複印申報書。
    2.複印費用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計價收費每頁2元。



  • 此類案件,應於11.備註欄k勾選「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並依下列情況辦理:

    1.訂有買賣契約者,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

    2.未訂有買賣契約,而有約定交易價金者,應依實際交易價金填報。

    3.未訂有買賣契約,且無約定交易價金者,應於價格相關欄位填載 0。



  • 1.依買賣契約(私契)簽訂交易總價是否內含非法定費用而定。

    2.如買賣契約總價1,500萬,契約書另約定由買方支付土地增值稅55萬,因1,500萬總價內不含增值稅,因此8.交易總價填載1,500萬,11.備註欄①不必勾選土地增值稅或其他稅費。

    3.另可於備註欄⑬敘明由買方支付增值稅5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