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均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調查最近1年內土地買賣實例及影響地價因素,製作買賣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分別計算各宗土地價格。

    2.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依據。

    3.公告地價依規定原則上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必要時得延長公告時間,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之參考及稅捐機關徵收地價稅之基準。



  • 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20%以內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如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減輕地價稅負擔,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就下列3種方式,可擇一於公告地價之次日起30天內辦理申報地價:

    1.現場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於上班期間至本所3樓地價課申報。

    2.網路申報地價:申報人於進入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以下簡稱申辦系統;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後,點選「線上申辦案件作業」及項次12「申報地價」,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自然人憑證密碼後,可登錄送件辦理網路申報地價,再由本所承辦人員辦理審核作業。

    3.傳真或郵寄申報地價:申報人於進入申辦系統後,點選「線上填寫申請書表」及項次88「申報地價」,下載或列印空白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於填寫土地標示及申報地價等相關資料後,並將身分證明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及加蓋私章)傳真(電話03-9543822)或郵寄(地址:宜蘭縣羅東鎮中興路5號)至本所地價課辦理審核作業。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僅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需申報登錄,若非屬買賣,如贈與、拍賣、交換、共有物分割等,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 依規定買賣案件申報之受理機關為受理登記案件之地政事務所;更正申報則為管轄機關,但申報人仍可就近至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以代收代寄方式辦理買賣案件申報及更正申報作業,代收地所應核對送件人身分及應檢附文件。



  • 1.買賣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並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申報。

    2.不動產買賣案件應於登記案件送地政事務所收件時一併申報,未併同申報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接獲通知書後7日內)申報,屆期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將按次處罰。



  • 1.憑證申報(A1):配合系統建置時程辦理,目前尚未完成。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A2):買賣雙方協議由其中一人或其代理人得於申請登記前無須使用憑證,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登錄申報資料後,取得申報書序號,並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3.紙本申報(A3):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於買賣案件送件登記前,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申報書,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 1.買賣雙方(或其代理人)A2A3申報方式,並於申報書第1頁上方空白處填寫登記收件年字號,送件人將申報書親自送到受理登記機關實價登錄櫃補辦申報作業

    2.補申報作業可就近於任一地政事務所以代收代寄方式辦理,代收地政事務所核對送件人身分及應檢附文件,依「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規定代寄至受理登記機關。

     



  • 原申報登錄內容有誤者,由買賣雙方(或其代理人)檢附下列文件,至管轄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1.買賣雙方自行辦理者,應檢附實價登錄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申報書、買賣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非由買賣雙方親自送件,應另檢附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委託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應親自送件,但地政士為代理人時,得由其登記助理員或該買賣登記案件之複代理人送件。送件人除前述資料外,另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中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及申報書得免由申報義務人簽章;另亦得以載明委任關係之申報書替代委託書。原申報登錄時以申報書代替委託書,並於原申報書載明代理權限包含更正申報且尚未逾委託期間者,得以原申報書影本代替委託書。



  • 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租賃案件僅限於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且是由仲介業負責,非由經紀業者居間或代理者,無須申報登錄。



  • 實價登錄2.0新制(110年7月1日)施行後預售屋成交案件,不論有無委託代銷,均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

    該預售屋如係委託代銷業者銷售者,成交資訊應由代銷業申報登錄;未委託代銷業銷售者(即自售),則應由預售屋建物出賣人(不動產開發商、起造人、地主)申報登錄 。



  •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B1):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等於「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以下簡稱申報網)線上申報登錄,登錄完畢後產製申報書序號,線上送件後即完成申報。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B2):於申報網辦理申報登錄,登錄完畢後產製申報書序號。列印申報書紙本2份並簽章(申報人簽章處需蓋公司/商業章及負責人章;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需蓋自然人章),攜帶已簽章之申報書2份及相關應備文件至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收件完成申報。

    3.紙本申報(B3):填寫紙本申報書(建議攜帶契約書以便查填),於申報書簽章(簽章方式同上2.),攜帶已簽章之申報書及相關應備文件至管轄地政事務所實價登錄櫃檯辦理收件完成申報。



  • 1.已完成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登錄後,買受人將契約讓渡予第3人,原已申報登錄案件不用撤銷,該讓渡契約也不用再辦理預售屋買賣申報。

    2.該類案件交屋辦理買賣移轉登記併同申報時,應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成交價格申報,並勾選備註欄⑨「預售屋、或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案」及填寫預售屋申報書序號。另應於備註欄⑬「其他」敘明轉售情況及最後一手權利買賣契約之成交價格。



  • 預售屋買賣契約解約(買受人退戶)不用更正撤銷,惟如另行出售簽訂新約,則仍應辦理預售屋申報登錄,並要在備註欄④「解約後再次出售之交易,原申報書序號」加註原申報書序號。



  • 1.預售屋申報完成後,契約、面積或格局上變更,而非申報誤漏之更正,請留存該變更佐證資料,以利查核;並俟交屋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依實際交易價格、面積或格局申報登錄。

    2.如係因申報誤漏,須辦理更正者,於申報期限內,自可依線上申報或紙本送件程序辧理更正(撤銷原申報案件,並重新報送);如已超過申報期限,請以紙本方式送更正案件,並由主管機關依其誤漏可歸責情形查處。



  • 依宜蘭縣政府執行平地權條例第81條2裁罰基準表及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如下(以下同):

    第1次處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第2次處10萬元;第3次處30萬元;第4次處50萬元;第5次以上處100萬元;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 第1次處1萬元,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第2次處2萬元;第3次處3萬元;第4次處4萬元;第5次以上處5萬元。



  • 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第1次處6,000元;第2次處1萬2,000元;第3次處1萬8,000元;第4次處2萬4,000元;第5次以上處3萬元。



  • 1.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2.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3.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4.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賣方免罰。



  • 為確保實價登錄資訊真實性,抽查案件以書面進行,並將下列案件列為優先抽查對象:

    1.與房地合一所得稅資料不符之案件。

    2.總價為0之案件。

    3.單價過高或過低之案件。

    4.民眾檢舉案件。

    5.其他申報內容有疑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