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 

    1. 土地複丈申請書。
    2. 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3. 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
    4. 切結未拋棄繼承權。 
    5. 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 項目

    土地鑑界複丈費

    內容

    基本費

    施測費

    未滿200m2

    200m2以上

    未滿1000m2

    1000m2以上

    未滿10000m2

    10000m2以上

    收費

    2500元

    3000元

    3500元

    4000元

    1000元

  •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 項目

    分割複丈費

    內容

    基本費

    施測費

    未滿200m2

    200m2以上

    未滿1000m2

    1000m2以上

    未滿10000m2

    10000m2以上

    收費

    1500元

    2000元

    2500元

    3000元

    500元

  • 一 .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 . 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 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建物位置圖之測繪,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 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附表二 建物第一次測量費之收費基準表

    項次
    項目費額(新臺幣元/單位)
    備註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四千
    以整棟建物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一千

    一、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 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二、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辦理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二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八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
    二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
    六百

    一、未能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本項。

    二、以每建號為單位。

    附註:

    一、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二、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或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圖測量費,由登記機關現場測量建物位置。

    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後段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未能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檢附電子檔者,參照項次三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加徵之。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a) 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b) 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c) 電腦列印:每筆二十元。如以傳真申請另加收郵電費新臺幣五元。 B.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 有關地籍圖重測執行相關規定於「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二零三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已有明文,上開條文請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 之法規查詢下載;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案例,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 有關申請更正地籍圖乙案,相關作業程序已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中明定,上開條文請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 之法規查詢下載;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案例,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 查本國「臺灣地區地圖及影像資料供應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地圖及影像資料需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複製;非經國防部同意,不得攜出國外。至於外國國民是否能購買乙節,另查本國「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



  • 關於土地面積申請更正程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上開條文請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 之法規查詢下載;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案例,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會同並埋設界標。



  •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 按地籍圖重測地區的土地原已經測量登記,依據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首先要辦理地籍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到場指界,自行設立界標,測量人員再依據地籍調查確定的界址位置測量。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籍調查時,應注意下面幾點,並請充分的和地政單位配合,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行: 
    一、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市政府通知地籍調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明顯易認的界址點,會同四鄰關係所有權人共同認定並自行設立界標(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駐地重測工作站領取)。 
    二、按指定日期到現場指界: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親自(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有關產權憑證,到現場將土地四至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的地籍調查人員,調查人員才可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三、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地籍調查表上記載所有內容和界址標示欄內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不是一致,都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逐項認定後,再予以簽名或蓋章。


  • 查「未登記建物,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依前項辦理基地號勘查或建物勘測位置完畢,應於建物測量成果表(圖)內註明『本項成果表(圖)僅供申請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用。』」為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五點所明定,地政機關受理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之未登記建物案件,實務上係依民眾之需求申請,其申請基地號勘查者,核發建物勘查成果表,僅記載所勘查建物坐落之基地號,每單位計收新台幣伍佰元複丈費;而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者,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該建物坐落之基地號並繪明其位置圖,每單位計收新台幣四仟元測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