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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所為之註記,若未對所有權人對土地之使用加以限制,僅係單純之資訊揭露,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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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所為之註記,若未對於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之使用,加以限制,僅係單純之資訊揭露,則無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情事,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